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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校采招发〔2022〕268号)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南京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    

(一)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包括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咨询、代理、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审计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均适用本细则。学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及服务。      

第四条  合同估算价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均应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统一管理范畴,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采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实施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采购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申购单位须按要求开展招标采购项目的需求调查、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办理项目报批手续,落实相关经费,明确具体承办人员等。拟招标采购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计划已立项批准;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费已经落实;    

(三)招标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已经确定。      

第七条  招标采购申请    

(一)申请材料。项目申购单位登录采购与招标管理系统填写工程项目招标申请,立项审批、施工设计图、工程量清单及编标说明等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      

(二)时间要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申购单位须在项目预定招标完成时间前30日提交招标采购申请材料;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满30日,申购单位须在预定招标完成时间前60日提交招标采购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受理    

招标采购项目需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采招中心按流程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与变更      

第九条  学校工程项目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校内招标等。    

第十条  学校统一招标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具体招标采购组织形式为:    

(一)合同估算价达到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由采招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报送项目所在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公开招标;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进场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招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      

(二)合同估算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限额标准的,由采招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合同估算价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采招中心或采招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校内招标或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招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数额标准的,原则上按要求执行相应采购程序。工程项目中的专业工程或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在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单独列项的,应以整体工程项目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对于符合上述邀请招标情形的项目,项目申购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采招中心审核后,报采招领导小组和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符合招标采购规定条件要求的项目,经采招中心或采招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方式变更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采购方式变更: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项目      

两次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后潜在投标人均不足3家的或经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由项目申购单位提出继续评审或采购方式变更的书面申请,评标委员会出具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后,经采招中心和评标委员会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执行(若有效投标人有2家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继续评审;若仅有1家有效投标人的,可转为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邀请招标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3家,经再次邀请仍少于3家的,由项目申购单位提出申请,可转为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      

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后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或经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出具招标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以及有竞争性的论证意见后,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继续评审。      

第十四条  在一个预算年度内,使用同一经费(经费本号),需重复采购的甲供材料,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累计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况下,由项目申购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采招中心审核后,可以采用跟标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      

第十五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采购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组织方式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其主要程序为:      

(一)项目申购单位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三)采招中心根据国家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招标采购方式;    

(四)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由采招中心依照《南京农业大学采购与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从“招标代理框架协议单位”中抽取确定服务单位;    

(五)招标采购项目公告发布:进场公开招标,通过国家、项目所在省、市指定媒体及校采招网发布,公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项目,须在国家指定媒体及学校采招网发布,公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内招标在国家相关媒体和学校采招网等媒体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招标文件编制:进场公开招标,按国家、项目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校内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日;学校对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项目申购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八)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答疑、澄清或修改的,项目申购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采招中心,由采招中心或采招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答疑、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场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需答疑、澄清或修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需答疑、澄清或修改的项目,且相关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自答疑、澄清或修改之日起至开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九)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由采招中心或采招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十)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公示与中标通知书发布由采招中心或采招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进场公开招标及政府采购项目公示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由采招中心将评标结果在国家相关媒体和校采招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采招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项目承办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盖章依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进场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的抽取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 “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学校或兄弟院校“评标专家信息库”或“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确定。专家组成人员信息在招标采购全过程对外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采招中心会同基本建设处、审计处、后勤保障部等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建立学校小型工程、设计、监理、审计、招标代理等框架协议单位。立项或预算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达到30万元的与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清单编制、跟踪审计、招标代理等服务项目,经采招中心审核后,由采招中心和申购单位共同在学校相应框架协议单位中抽取或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后确定服务单位;立项或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的设计、监理、清单编制、跟踪审计、招标代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对横向课题在合同书(或任务书)中有明确招标采购方案的项目,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对于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购单位须将采购过程材料与合同报采招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包。      

采招中心或采招中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组织的校内招标采购项目,投标人按文件要求提交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的投标保证金,对于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可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作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后,合同内容及金额原则上不得追加,由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行为引起的合同内容增项,应按照《南京农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招投标政策有调整的按上级最新规定执行。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等未尽事宜,依据属地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与相关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校内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校发〔201733号文中的《南京农业大学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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